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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 | 构建数据流通交易示范合同机制,促进数据市场有序健康繁荣发展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7日 信息来源:国家数据局 编辑:贾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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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申卫星

高效的数据流通交易是数据市场繁荣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数据流通交易示范合同旗帜鲜明地将“数据”作为交易标的物,鼓励各方积极参与数据流通,以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数据二十条》)指出要“建立健全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流转数据相关财产性权益的机制”。2025年7月,国家数据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推进数据产权等数据基础制度的落地实施,为数据市场有序、健康、高效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发挥示范效应,引导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也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凭据,是包括数据在内的生产要素市场化的重要法律工具。数据示范合同可以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规范数据流通交易行为,引导当事人公平、合理分配数据产权和相关利益。市场监管总局、住建部、交通部等部门将示范合同建设作为其构建规范有序市场的主要抓手之一,在过往经济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正值数据市场蓬勃发展之际,国家数据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引导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为构建透明、公平、公正的数据市场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一是释放出“数据可以安全交易”的明确信号,激活市场信心,为数据要素的市场化配置提供实用范式文本。当前数据持有方与亟需数据赋能的传统行业企业之间,存在着数据价值转化断层。数据持有方拥有激活传统产业升级的宝贵数据资源,而传统企业则迫切希望借助数据要素的乘数效应,提升产品竞争力、优化服务体验、驱动经营模式创新,但双方因对数据流通交易的合法性与安全性,以及数据权责边界、使用限制、安全保障等条款缺乏共识而只能“望数兴叹”,不敢达成数据流通交易合作。通过示范合同的推行,可以缓解数据供需双方对于数据可交易的担忧,打破“供需两旺但交易不畅”的僵局,提振市场信心,引导场内外交易有序繁荣,促进数据长效“供得出”,使其真正成为可用的“生产要素”。

二是降低流通交易成本,实现数据流通交易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促进交易达成。数据市场的高效运行依赖于透明、规范、高效的交易环境。当前数据市场中衍生出多样化的合同文本,显著推高了交易各方的识别成本、协商成本与合规审查成本,更可能因为条款设计存在合法性、合规性、严谨性等方面瑕疵而潜藏交易失败、履约争议及法律风险,影响数据流通交易的规范化与交易效率。为此,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为市场提供一套规范、科学的合同模板,统一“度量衡”,从而有效破解市场中合同类型繁杂、规则模糊、难以归类的困局,为数据市场各参与方提供标准化的合同模板。在场外交易、供需方双边交易等场景中, 合同示范文本得以为交易双方提供清晰的合同条款基准,简化谈判流程,降低因条款歧义或缺陷引发的后期风险。在数据交易机构、数据服务平台等要素汇聚平台场景中,合同示范文本可作为基础交易规则或通用模板嵌入平台流程,提升场内撮合及高频交易的效率与可操作性,支撑数据要素的大规模、高效率市场配置。通过提高交易达成的可预测性与可执行性,推动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

三是落实《数据二十条》有关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安排的任务。《数据二十条》创新性地提出了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安排,但经营主体对其如何与实践场景结合仍存疑虑。为此,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提供了可操作的合同实践方案,推动这一关键制度落地。合同示范文本不仅包含基础交易条款,更系统嵌入了数据产权流转规则、产权登记指引等内容。在数据提供、委托处理、融合开发、中介服务等多种交易模式下,通过预设的标准条款,清晰界定了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边界、流转方式、行权范围与期限,实现了数据产权在不同场景下的结构性分置与流转,从而促进数据要素的高效流通与价值释放,助力数据用起来、用得好。

四是坚持安全底线,实现法定安全义务的合同化转化。对数据上所承载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国家社会安全等在先权益,《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的法定义务是数据流通安全交易的红线,其不因合同约定而减损,而是通过合同示范文本将法定安全义务转化为合同义务。通过细化安全责任分配,明确数据安全报告义务和数据安全技术保障要求、嵌入对数据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条款,引致与衔接国家发布的《数据出境标准合同》及配套规范标准等方式,确保境内数据流通规则与跨境数据流通要求形成闭环,落实“将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的思路要求。

二、问题牵引动态演进,提供稳定灵活合同规则供给

近期发布的首批四类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为四类数据流通交易场景提供参考。合同示范文本的选择需聚焦行业高发、典型交易法律关系,符合数据市场动态演进的客观规律,以问题为导向,循序渐进,不断迭代,为数据市场治理提供兼具灵活性与稳定性的合同规则供给。

一是以问题为导向,文本类型不求全面但求典型。商业交易模式日新月异,合同示范文本不可能也不需要涵盖所有交易类型。应聚焦高发、典型场景形成示范文本库。在总结归纳典型场景的标准化条款基础上,保留持续迭代更新的空间,实现基础范式与个性需求的衔接。二是文本适用遵循“实践认同——惯例形成”的渐进路径。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度生命力源自经营主体的自发采纳与重复适用,通过交易实践的承认规则逐步演化为行业惯常做法和交易惯例,为各行业、各主体提供可参照的治理工具。三是详略得当,构建数据流通交易中的条款协商框架。合同示范文本既明晰主要的交易内容和权利义务,又预留了多种方案和留白填空,供当事人协商选择,能够灵活地设计出各类数据流通交易商业模式。

三、多域多主体体系协同,示范合同与实践经验良性互动

数据领域合同示范文本是一项长期推进、跨领域规范协同工程。下一步,建议调动数据企业、研究机构共同参与合同示范文本的制定与推广。

一是跨部门合作,统筹管理、分工负责。构建定期评估与协同监督机制,确保数据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有效实施和监督,促进数据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二是推动示范文本应用落地,在市场检验中不断优化。定期发布合同示范文本应用的典型案例,分析成功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企业提供实际操作的参考。建立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的反馈机制,收集使用过程中的意见和建议,提炼交易实践中条款适用的创新范式,通过实践共识助推文本优化,促进合同示范文本始终与市场创新的同步进化。三是培育发展数据流通交易各参与方对数据合同示范文本的理解与应用能力。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和数据交易机构应用示范文本,提炼归纳示范文本应用的经验模式并加以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探索通过指南、解读、合同工具包等形式,提升其对示范文本条款的理解水平和应用能力,促进经营主体间、经营主体与交易机构间的经验流动,及时回应合同示范文本使用中的疑问困惑与新型挑战。